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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97號
聲  請  人  蔡怡柔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上開支票業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24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2年12月1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系爭支票。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姿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亭妤 
附表:
編號
發票人
受款人
付款人
帳號
票面金額(新台幣)
發票日
支票號碼
001
仲合膠業有限公司
蔡怡柔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北高雄分行
00000000000
20,690元
112年7月10日
AK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