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保險字第1號
原 告 古幸祥
法定代理人 古忠平
訴訟代理人 林石猛律師
黃瑄芃律師
吳孟芬
複 代理人 邱敬瀚律師
被 告 宏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啓賢
訴訟代理人 王維毅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原定於民國115年8月21日上午11時之宣判期日取消。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於民國115年8月21日上午11時
宣判,茲因兩造經移付調解成立,而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
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雪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梁瑜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