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保險字第1號
原      告  古幸祥  
法定代理人  古忠平  
訴訟代理人  林石猛律師
            黃瑄芃律師
            吳孟芬  
複  代理人  邱敬瀚律師
被      告  宏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啓賢  
訴訟代理人  王維毅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原定於民國115年8月21日上午11時之宣判期日取消。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於民國115年8月21日上午11時
  宣判,茲因兩造經移付調解成立,而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
  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雪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梁瑜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