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保險字第5號
原 告 張又尹
訴訟代理人 張逸柔
被 告 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世岳 同上
訴訟代理人 李昌明律師
被 告 何亮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5年1月27日下午4時,在本院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嗣原告將變更訴訟標的,且追加被告陳逸蓁,故本件事實尚欠明瞭,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3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賴寶合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王珮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