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全字第64號
聲 請 人 段瑞祺
上列聲請人聲請裁定准予假扣押相對人徐名威、威宇峰工程有限公司之財產,而聲請假扣押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9款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未據聲請人繳納,茲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本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筱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 何秀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