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全事聲字第2號
抗 告 人 欣禧鋼鐵貿易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廖國仲
吳佳靜
抗告人與相對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因114年度全事聲字第2號假扣押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4年2月8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裁定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謝 雨 真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 雯 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