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全聲字第4號
聲 請 人 鄭麗容即永宏美商號
相 對 人 裕鴻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嘉銘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所為一一三年度全事聲字第三四號假扣押之裁定,應予撤銷。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本院以113年度全事聲字第34號裁定准以新臺幣(下同)1,091,622元為相對人供擔保後,得就相對人之財產在3,274,865元之範圍內為假扣押(下稱系爭假扣押裁定)。現因已無繼續保全之必要,爰聲請撤銷系爭假扣押裁定等語。
二、假扣押之裁定,債權人得聲請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3項定有明文。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相關裁定為證,核無不合,爰依前揭法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2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王耀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曹德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