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全聲字第5號
聲 請 人 林蘭惠
相 對 人 財盟小客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杜黃旭
上列當事人間假處分事件,聲請人聲請撤銷假處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一四年四月二十二日所為一一四年度全字第五六號假處分裁定應予撤銷。
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假扣押之裁定,債權人得聲請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3項定有明文;前開規定依同法第533條,於假處分準用之。又債權人聲請撤銷假處分裁定,原可隨時為之,不以假處分之原因消滅或其他因假處分之情事變更為其前提要件(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2813號判決意旨參照)。
二、本件聲請人即債權人前向本院聲請為「相對人就如附表所示之汽車不得為讓與、移轉、設定負擔及其他處分行為」之假處分,經本院以114年度全字第56號裁定聲請人供擔保後准許,業經本院調取該案卷宗查明屬實,茲聲請人聲請撤銷該假處分裁定,依上開規定,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33條、第530條第3項、第95條第1項、第83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筱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 何秀玲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