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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再字第2號
再審原告    陳寶珍  
訴訟代理人  蔡建賢律師
再審被告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宮文萍  
訴訟代理人  楊譜諺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再審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查本件請求再審之訴事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4年8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事項,爰裁定再開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昆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5  日
                 書記官 吳綵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