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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全字第9號
聲  請  人  黃惠美  
            冼致伃  
            郭孟姍  
相  對  人  美商婕斯環球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懿慈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假扣押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11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主文、理由欄中關於「洗致伃」、「郭孟珊」之記載,均應更正為「冼致伃」、「郭孟姍」。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規定於裁定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39條並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之原本及正本均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4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吳芝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4  日
               書記官  鄭仕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