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執字第4號
聲 請 人 曾意涵
相 對 人 區塊城市咖啡館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子捷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民國113年11月22日高雄市政府勞工局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方案所載「2.資方(即相對人)就本案有關工資爭議,同意給付勞方(即聲請人)新臺幣81,973元」之內容,其中新臺幣40,986元部分,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75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兩造間因給付工資等之勞資爭議,於民國113年11月22日經高雄市政府勞工局勞資爭議調解成立,調解方案為:資方就本案有關工資爭議,同意給付勞方新臺幣(下同)81,973元,勞方其餘請求權不再主張,雙方達成和解。上開款項勞資雙方同意分期給付,自113年11月30日起至113年12月30日止,第一期於113年11月30日前給付40,987元,第二期於113年12月30日前給付40,986元,並於上開期日匯入勞方提供於公司薪資轉帳帳戶。詎相對人就第二期款項屆期未依約履行,爰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
二、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兩造間關於給付工資等之勞資爭議,前經高雄市政府勞工局勞資爭議調解成立如聲請意旨所示之內容,業據聲請人提出高雄市政府勞工局勞資爭議調解紀錄為證,惟相對人未依調解內容履行給付,亦有聲請人之薪資轉帳帳戶存摺封面及內頁可考。從而,聲請人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聲請裁定強制執行,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勞動法庭法 官 鍾淑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蔡蓓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