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小字第16號
原      告  旅遊家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順禹  
訴訟代理人  鍾寧   
            張瑋   
被      告  張雪貞  


訴訟代理人  蘇文斌律師
            許婉慧律師
            方彥博律師
            劉宗樑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4月29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主文欄關於「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之記載,應更正為「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5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呂佩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解景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