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小字第37號
原 告 喬依婷
上列原告與被告嘉賀保全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
一、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2/3。勞動事件法第12條亦有明定。
二、從而,原告訴之聲明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50,834元(請求項目內容詳如附表編號1至4所示),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本院卷第41頁)。本件原告主張之訴訟標的金額應為50,834元,原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縱附表編號1至2等項目屬於勞動事件法第12條規定之事件,惟因編號3至4等項目未能暫免徵收裁判費2/3,故原告就本件訴訟仍當繳納1,500元裁判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向本院繳納1,5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8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葉晨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8 日
書記官 許雅惠
【附表】
【本附表之貨幣單位均為新臺幣/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