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簡字第39號
原 告 冷青松
被 告 宏肯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輝雄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調解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調解之聲請不合法者,勞動法庭之法官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勞動事件法第15條、第22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1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4月30日裁定(114年度勞補字第57號),命聲請人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此裁定於114年5月7日為寄存送達,經10日於000年0月00日生效,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本院卷第73頁),聲請人逾期迄未補繳,此有本院繳費資料明細、民事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在卷可憑(本院卷第81頁至第87頁),依上開條文規定,聲請人之聲請顯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4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葉晨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4 日
書記官 許雅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