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補字第11號
原 告 緻高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政緯
原告與被告朱文傑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50萬3,64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830元。並請原告補正被告朱文傑之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及補正上開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6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吳芝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鄭仕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