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補字第17號
原 告 楊高青
訴訟代理人 林瑋庭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姜慧臻、舒軍毅、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大觀發電廠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為勞動事件,且原告已聲請勞動調解(本院卷第47頁),則原告請求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5,000,000元(原告請求之項目及金額均如附表所示),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15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調解聲請費5,000元,茲依勞動事件法第22條第1項、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18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葉晨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許雅惠
【附表】
【本附表之貨幣單位均為新臺幣/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