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補字第179號
原 告 陳建興
訴訟代理人 劉硯田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1,061萬7,366元(含醫療費用734萬元、看護費用294,300元、勞動力減損248萬3,066元、精神慰撫金50萬元)及其利息,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23,956元。原告於起訴時併聲請訴訟救助,如經准許訴訟救助,則於該裁定確定後,本件訴訟終結前,原告得暫免繳納裁判費及其他應預納之訴訟費用,惟訴訟救助之聲請如經駁回確定,則原告應於收受該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7 日
勞動法庭法 官 鍾淑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蔡蓓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