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補字第180號
原      告  郭一勝  
訴訟代理人  顏知樂律師
被      告  允城國際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忠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勞動事件以勞工為原告者,由被告住所、居所、主營業所、主事務所所在地或原告之勞務提供地法院管轄,勞動事件法第6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亦有規範。
二、經查,本件被告之營業所位於高雄市左營區,有被告公司之變更登記表在卷可查(本院卷第101頁至第103頁),原告亦聲請將本件移轉管轄至臺灣橋頭地方法院(下稱橋頭地院,本院卷第97頁),依前揭規定,本件應由橋頭地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有違誤,爰依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至該管轄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4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葉晨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許雅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