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補字第19號
原 告 協記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先覺
送達址:高雄市○○區○○○路000號 0樓之0
原告與被告梁文俊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9萬3,02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000元。並請原告補正被告梁文俊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及補正上開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8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吳芝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 鄭仕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