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補字第2號
原 告 宜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坤城
訴訟代理人 李逸文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LAI TIEN THANH(中文名:賴進成)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於民國113年12月30日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51萬0,04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5,54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6 日
勞動法庭法 官 鍾淑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蔡蓓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