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補字第223號
原 告 歐嘉琳
上列原告與被告聖宏昇國際行銷企業有限公司間給付工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原告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72,334元(含積欠工資55,000元、資遣費6,667元、預告工資10,667元),原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依上開規定暫免徵收2/3即1,000元,故應暫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00元(1,500元—1,000元=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1 日
勞動法庭法 官 鍾淑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蔡蓓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