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補字第23號
原 告 林有進
張永怡
吳美玉
林穎源
上列當事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董郁琦律師
原告林有進等4人與被告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退休金差額事件,原告林有進等4人起訴未繳納裁判費。而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之訴,暫免徵收2/3,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退休金差額,加計利息後之總金額如附表二【訴訟標的總金額】欄所示,依上開規定裁判費暫免徵收2/3如附表二【暫免徵收2/3裁判費】欄所示,是原告應各徵第一審裁判費如附表二【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欄所示金額(計算式:原應徵收裁判費-暫免徵收2/3裁判費=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吳芝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鄭仕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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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一:利息(新台幣/元)
附表二: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