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補字第240號
原 告 KHACHATRYAN ARSHAK
KHACHATRYAN VAHE
共同訴訟代理人 蔡尚宏律師
原告KHACHATRYAN ARSHAK等2人與被告力煒奈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而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之訴,暫免徵收2/3,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原告KHACHATRYAN ARSHAK等2人請求被告給付資遣費、工資、勞退金(金額詳如附表所示),總金額如附表【訴訟標的金額】欄所示,依上開規定裁判費暫免徵收2/3,是原告KHACHATRYAN ARSHAK等2人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如附表【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欄所示金額(計算式:原應徵收裁判費-暫免徵收2/3裁判費=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又原告KHACHATRYAN ARSHAK等2人另聲請訴訟救助,現由本院114年度救字第91號受理中,如其聲請經駁回確定,應於駁回確定之翌日起5 日內如數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吳芝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 日
書記官 鄭仕暘
附表:(新臺幣/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