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補字第287號
原 告 蘇雅茹
上列原告與被告羅郁欣、一玖日式食品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 項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4,000元,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60元,惟本件為原告請求被告給付薪資,依前揭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即1,173元,是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87元(計算式:1,760元-1,173元=58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9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呂佩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9 日
書 記 官 解景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