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補字第288號
原 告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訴訟代理人 段政華
原告與被告黃雅榆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萬5,1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1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吳芝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鄭仕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