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補字第309號
原 告 陳士卿
陳士奇
訴訟代理人 陳子操律師
原告與被告台洋冷凍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而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之訴,暫免徵收2/3;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非因財產權而起訴者,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4,500元;於非財產權上之訴,並為財產權上之請求者,其裁判費分別徵收之,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7-2條第1項前段、第77-14條第1、2項分別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請求給付項目及訴訟標的金額分別如附表甲、乙欄所示,原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及依前開規定得暫免徵收2/3裁判費分別如附表丙、丁欄所示。又原告聲明第1、2項請求被告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係屬因非財產權而起訴,應徵裁判費4,500元如附表戊欄所示,是原告應各徵收第一審裁判費如附表己欄所示。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8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吳芝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8 日
書記官 鄭仕暘
附表:(新臺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