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補字第326號
原 告 羅弘郁
原告與被告東和蒙娜麗莎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0,000元,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惟本件為原告請求被告給付工資,依前揭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即1,000元,是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00元(計算式:1,500元-1,000元=500元),又原告另聲請訴訟救助,現由本院114年度救字第129號受理中,如其聲請經駁回確定,應於駁回確定之翌日起5 日內如數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9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呂佩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9 日
書 記 官 解景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