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補字第6號
原 告 林力行
訴訟代理人 葉永宏律師
原告與被告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退休金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而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之訴,暫免徵收2/3,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裁判費之徵收,以為訴訟行為(如:起訴、上訴)時之法律規定為準(最高法院92年第17次民事庭會議意旨參照)。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於民國113年12月30日修正,於114年1月1日生效施行。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退休金差額新台幣(下同)188萬7,828元,起訴狀上本院收件章之日期為113年12月31日,核屬前開修正後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施行前繫屬法院之案件,是依前揭說明,本件應以起訴時即修正前之法律規定為準,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9,711元,暫免徵收裁判費2/3即1萬3,141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故應徵之第一審裁判費為6,570元(計算式:19,711-13,141=6,570)。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6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吳芝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鄭仕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