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補字第70號
原 告 沈銘章
訴訟代理人 張哲軒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國統保全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原告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655,119元(含短少薪資341,473元、資遣費145,194元、國定假日加班費47,243元、特別休假未休工資121,209元),及提繳206,928元至原告之勞工退休金專戶,訴訟標的金額合計862,047元,原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1,510元,依上開規定暫免徵收2/3即7,673元(元以下4捨5入),故應暫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837元(11,510元-7,673元=3,83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勞動法庭法 官 鍾淑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蔡蓓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