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補字第81號
原 告 王靖元
訴訟代理人 陳柏中律師
朱冠菱律師
王韻慈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日高工程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原告請求被告給付工資新臺幣(下同)183萬3,000元及資遣費230,209元暨利息,訴訟標的金額合計206萬3,209元,原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5,719元,依上開規定暫免徵收2/3,故應暫徵收第一審裁判費8,573元(25,719×1/3=8,573)。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 日
勞動法庭法 官 鍾淑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蔡蓓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