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補字第88號
原 告 楊仁魁
上列原告與被告芳田不動產公司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原告請求被告給付工資新臺幣(下同)2萬元及其利息,原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依上開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即1,000元,故本件應暫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00元(1,500元—1,000元=500元)。另原告於起訴狀記載被告之名稱為芳田不動產公司、法定代理人為田盡心,與其所附高雄市政府勞工局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及本院調取之公司基本資料記載之對造人名稱為芳田不動產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為田書心不同,如有記載錯誤情形,應具狀更正被告之正確名稱及其法定代理人之姓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500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8 日
勞動法庭法 官 鍾淑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蔡蓓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