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補字第97號
原 告 賴祈汎
訴訟代理人 張家榛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嘉賀保全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查原告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144,118元(含醫療費用12,448元、原領工資補償131,670元),及提繳勞工退休金5,504元至原告於勞保局之勞工退休金專戶,訴訟標的金額合計149,62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50元,其中原領工資補償及提繳勞工退休金合計137,17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20元,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規定暫免徵收2/3即1,347元(元以下4捨5入),是本件應暫徵收第一審裁判費803元(2,150元-1,347元=803元)。原告於起訴時併聲請訴訟救助,如經准許訴訟救助,則於該裁定確定後,本件訴訟終結前,原告得暫免繳納裁判費及其他應預納之訴訟費用,惟訴訟救助之聲請如經駁回確定,則原告應於收受該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6 日
勞動法庭法 官 鍾淑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6 日
書記官 蔡蓓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