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訴字第117號
原 告 吳沛柔
兼法定代理人徐心怡
原 告 吳家河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王建元律師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嘉賀保全股份有限公司等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足裁判費。本件原告之訴訟標的金額分別如附表甲欄所示,原應分別徵收第一審裁判費如附表乙欄所示,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裁判費如附表丙欄所示,尚應分別補繳第一審裁判費如附表丁欄所示。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6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吳芝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鄭仕暘
附表:(本附表之貨幣單位均為新臺幣/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