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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0040號
債 權 人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屏東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饒祐禎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張民憲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新台幣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李曜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