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0182號
債 權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董瑞斌
代 理 人 李晉旬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JACKWAY INTERNATIONAL LTD.、盧嘉銘、蘇秋霞、裕穩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裕穩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統一編號是否誤載
二、債務人裕穩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李曜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