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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0577號
債 權 人 永成信機電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文乾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中山新城社區管理委員會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債務人之法定代理人朱立堃當選為主任委員經報備之證明。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李曜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