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1787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代 理 人 劉邦杰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小丑創意影業有限公司、林仕杰、王宇辰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表明債務人小丑創意影業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姓名及住居所。
二、提出債務人小丑創意影業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號)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