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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1905號
債 權 人 漢洋海運承攬運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牛治華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鑫的家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已向債務人請求給付而債務人未給付之證明(如存證信函、送達回執,若無法提出請更正利息起算日為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起算)。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李曜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