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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2349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吳承澤、吳佩穎、吳聖軒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聲請狀所載吳承澤、吳聖軒之身分證號是否誤載,及正確身分證號。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李曜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