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2370號
債 權 人 阮仲烱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阮冠華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新台幣500元。
二、就帳簿戶名為豐疇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所提現金何以等同台端所提,於法律關係及法理詳為釋明,並應提出具體之法規依據及司法實務見解。
三、釋明債務人保管現金5000萬之依據,並提出佐證。
四、債務人阮冠華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李曜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