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2685號
債 權 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俞宇琦
代 理 人 洪繪茹
債 務 人 張譯心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拾伍萬捌仟貳佰柒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李曜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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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違約金(新台幣) 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 |
| | | | 自114年6月15日起至114年7月14日止,以3,645元按年息1.043%計算。 |
| | | | 自114年7月15日起至114年8月14日止,以7,322元按年息1.043%計算。 |
| | | | 自114年8月15日起至114年9月14日止,以11,031元按年息1.043%計算。 |
| | | | 自114年9月15日起至114年12月14日止,以158,274元按年息1.043%計算。 |
| | | | 自114年12月15日起至115年3月14日止,以158,274元按年息2.086%計算。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