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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3611號
債 權 人 廿一世紀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以明
代 理 人 周繼志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陳薏晴、陳文和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新台幣500元。
二、釋明陳文和得為債務人之依據(依所提之分期申請資料,陳文和非發票人、連帶保證人)。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李曜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