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3984號
債 權 人 新竹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育瑞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元滋品牌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當事人法定代理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原告之訴,有原告或被告無訴訟能力,未由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2款、第249條第1項、第511條第1項第1款、第513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元滋品牌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
令,惟元滋品牌股份有限公司業經解散,有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在卷可稽。經本院於民國114年8月22日裁定命債權人應於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正債務人公司清算備查資料,並以清算人為公司法定代理人;若無清算人,除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會另有決議外,應以全體董事為公司法定代理人,並提出該公司最新變更登記表、章程、股東會議事錄。該裁定已於114年8月29日送達債權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迄今逾期仍未據補正,其聲請自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三、爰依法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註: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