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4070號
異 議 人 張凱傑
即債務人
異議人因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對於本院所發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異議駁回。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或代理人應於書狀內簽名或蓋章,書狀不合程式或 有其他欠缺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民事訴訟法第117條前段、第121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異議人張凱傑對本院於民國114年8月22日就上開事件所發之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惟異議狀未經異議人簽名或蓋章,自不合程式。經本院於114年10月1日裁定命其應於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正,且該裁定已於114年10月7日送達異議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迄今逾期仍未據補正,其異議自非合法,應予駁回,爰依法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