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4131號
債 權 人 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慧雯
債 務 人 王秀花(原名:潘王秀花)
潘路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陸萬壹仟貳佰伍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八月二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十九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八七五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 一百一十年七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李曜崇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