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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4247號
債 權 人 全國農業金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展穎
代 理 人 陳譽仁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陳筠君、鄭栯宗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更正請求標的為如對債務人陳筠君之財產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鄭栯宗給付之(依提出之契約書,鄭栯宗為保證人)。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李曜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