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4325號
債 權 人 歐力士小客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酒井裕之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興日升工程有限公司、蔡明哲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聲請狀債務人興日升工程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身分證號是否為誤載,及正確證號。
二、釋明聲請狀債務人蔡明哲身分證號是否為誤載,及正確證號。
三、債務人蔡明哲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四、債務人興日升工程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李曜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