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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4988號
債  務  人  許哲嚴  

異議人因債權人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對於本院所發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異議駁回。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於支付命令送達後,逾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始提出異議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8 條定有明文。
二、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4日就上開事件所發之支付命令,據卷內送達證書所載,係於民國114年9月9日送達正本於異議人,異議人遲至民國114年12月2日始提出異議,本件支付命令已於民國114年10月3日確定,債務人所提起之異議已逾法定期間,依法應予駁回。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周士翔
附註: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