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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5384號
債 權 人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勇勝
代 理 人 林庭安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豐澤電信股份有限公司、陳麗君、許書文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表明債務人豐澤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姓名及住居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