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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5438號
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代 理 人 吳佳芬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王蔘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債務人王蔘(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