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5959號
債 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代 理 人 楊予銣
債 務 人 王宥鈞(原名:王佑鐘)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伍拾柒萬伍仟玖佰貳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周士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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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自100年5月17日起,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
| | | | 自100年5月17日起,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
| | | | 暨按月加計新台幣300元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最高以三個月為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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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自100年3月16日起至104年9月15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8925計算約金 104年9月16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百分之3.9785計算之違約金。 104年9月1日起,按年息百分之3計算之違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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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自100年3月16日起,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